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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全球碳定价体系 ③ | 碳价走出国境:CBAM、工业扩围与国际贸易规则正在如何改变

 
 
导语
 
 
前两篇分别讨论了全球碳定价的覆盖范围和价格水平。截至2026年4月1日,全球87项ETS和碳税已经覆盖约29%的温室气体排放,全球平均直接碳价接近21美元/吨CO₂e。但对于国际产业竞争而言,问题正在进一步发生变化:碳价格不再只是一个国家内部的环境成本,而开始通过商品贸易向境外传导。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对进入欧盟的部分进口商品所包含的碳排放施加与EU ETS相对应的碳成本。根据世界银行估算,目前CBAM涉及的进口产品嵌入排放约为1.71亿吨CO₂e,仅相当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约0.3%。
但如果从贸易规模而不是全球排放量观察,影响就完全不同。按照2023年贸易数据,CBAM涉及约1130亿美元商品贸易,相当于欧盟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商品总额的4.2%,约占全球商品出口总额的0.5%。
与此同时,全球碳定价本身也正在由传统电力行业加速进入工业。2020—2026年,覆盖工业部门的ETS和碳税由55项增加至70项,增幅达到44%,明显超过电力行业同期22%的增幅。航空和航运增长31%,农林业增长55%,废弃物行业甚至增长129%。
这三组数据放在一起,可以看到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国内碳定价正在向工业扩围,跨境碳调节则开始把这种碳成本进一步传导到国际贸易。因此,全球碳定价正在从过去相对单一的气候政策工具,逐渐进入产业竞争、产品碳强度和国际贸易规则领域。
 
01
1.71亿吨与0.3%:CBAM直接覆盖的全球排放其实并不大
 
 
如果单纯按照温室气体排放量衡量,EU CBAM目前还不是一个规模巨大的碳定价体系。世界银行估算,欧盟CBAM覆盖进口商品的嵌入排放约为:171 MtCO₂e,即1.71亿吨CO₂e,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0.3%。这与第一篇所讨论的全球29%直接碳定价覆盖率相比很小,也远低于中国全国ETS、EU ETS等大型国内市场。
目前CBAM主要覆盖六类产品: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从2026年1月1日起,CBAM进口商需要申报相关商品中的嵌入排放,并交回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使进口商品逐步承担与EU ETS下欧盟生产者相对应的碳成本。其财务义务将在2026—2034年逐步引入,并与欧盟境内相关工业企业免费配额逐步退出相衔接。
因此,CBAM不能简单理解成:欧盟在进口环节额外加征了一项独立碳税。其制度逻辑实际上与EU ETS内部改革相互对应。欧盟境内相关行业仍有一定免费配额时,进口产品承担的CBAM义务也会相应调整;随着免费配额逐渐退出,进口商品需要承担的碳成本才会逐步增加。也就是说,其核心目标是处理:欧盟境内生产者与境外生产者之间的显性碳成本差异。因此,从全球排放规模看,0.3%很小;但从制度意义看,它第一次把进口商品的碳排放与进口市场内部的碳价格较系统地连接起来。
 
02
1130亿美元:CBAM真正重要的是“贸易暴露”,而不是全球排放占比
 
 
如果只看0.3%的全球排放覆盖,很容易低估CBAM的影响。世界银行根据2023年贸易数据测算,欧盟CBAM可能涉及约:1130亿美元的国际商品贸易。这一规模相当于欧盟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商品总额2.7万亿美元的4.2%;约占全球22.5万亿美元商品出口额的0.5%。0.5%看起来仍然不高,但CBAM的影响具有很强的行业和国家集中性。
它并不是平均作用于全部国际贸易,而是集中于钢铁、水泥、铝、化肥等碳排放强度较高、同时又具有较强贸易属性的产业。因此,世界银行专门开发了CBAM Trade Exposure Index,即CBAM贸易暴露指数,用于衡量不同国家、不同产业预计承担的CBAM证书成本。这一指数背后的核心变量之一是:产品排放强度。
世界银行明确指出,如果一个出口国产品的排放强度高于欧盟生产者,其出口竞争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反之,如果排放强度低于欧盟同类生产者,则可能获得相对竞争优势。这意味着,对于钢铁、水泥、铝和化肥等行业,国际竞争力指标正在增加一个过去没有那么重要的维度。
过去主要比较原材料价格、能源成本、工资、融资成本、物流和关税。未来还需要增加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一吨钢铁在哪里生产、使用煤电还是低碳电力、炼钢路线是什么、每吨产品排放多少CO₂,开始可能直接影响其进入欧洲市场的成本。所以,CBAM真正重要的并不是1.71亿吨本身,而是它建立了一条新的成本传导链:产品排放 → 碳价格 → 进口成本 → 市场竞争力。
 
03
55项增加到70项:碳定价的扩围重点正在从电力进一步转向工业
 
 
CBAM出现的同时,全球国内碳定价本身也在发生行业结构变化。如图所示,世界银行统计了2020—2026年不同经济部门被ETS和碳税覆盖的政策数量。
图1 2020—2026年全球不同产业碳定价工具数量变化

行业

2020—2026年变化

工业

+44%

电力

+22%

航空和航运

+31%

建筑

+3%

道路交通

+3%

农林业

+55%

废弃物

+129%

其中,覆盖工业部门的碳定价工具由55项增加至70项;覆盖电力的工具则由51项增加至62项。这一变化值得特别关注。
早期碳市场通常首先进入电力行业,是因为大型发电设施排放集中、计量基础较好、企业数量相对有限,比较容易建立MRV和履约体系。随着碳定价制度逐渐成熟,减排约束正在进一步进入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工业生产领域。
中国全国碳市场从电力进一步扩展至钢铁、水泥和电解铝,就是推动全球工业领域覆盖增加的重要案例。马来西亚拟议中的碳税也计划覆盖电力、钢铁等部门。世界银行认为,EU CBAM可能是近年来工业碳定价扩围的一个外部驱动力,因为CBAM本身首先覆盖的正是高碳工业品。
但报告同时明确提醒,不能把工业扩围全部归因于CBAM。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数据是废弃物行业。废弃物目前并不是CBAM覆盖产品,但2020—2026年,覆盖废弃物排放的ETS和碳税数量由6项增加至15项,增幅高达129%。因此,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CBAM强化了工业建立碳定价的外部贸易动力,但全球碳定价扩围还有更广泛的国内减排、能源转型和政策完善原因。换句话说,“工业进入碳价时代”是一个更广泛的全球趋势,CBAM只是进一步加速了其中一部分行业和国家的行动。
 
04
“本国已经支付的碳价可以扣减”:CBAM改变出口国建立碳定价的经济逻辑
 
 
CBAM制度设计中,对出口国影响最大的一个机制是:进口商品在原产国已经“有效支付”的碳价格,可以从CBAM财务义务中扣减。这里的关键词并不是“有没有碳价”,而是effectively paid——实际有效支付。世界银行特别说明,能够被视为“有效支付”的碳价,需要扣除返还、税收豁免以及免费排放配额。这一规定非常重要。
假设某国ETS市场价格为10美元/吨,并不意味着其出口企业所有排放都可以按照10美元计算已经承担的碳成本。如果企业的大部分配额免费获得,那么其真正实际支付的平均碳成本可能显著低于市场挂牌价格。
因此,第二篇讨论的三个概念——名义碳价、免费配额和有效碳成本——在CBAM框架下开始具有直接的国际贸易意义。这也改变了部分出口国建立国内碳定价的经济逻辑。过去建立ETS或碳税的主要理由是促进国内减排。现在,对于面向欧盟出口较多的经济体,还增加了一个问题:出口产品最终必须承担的碳成本,是在本国政策体系内形成,还是主要在欧盟边境形成?
世界银行观察到,一些欧盟贸易伙伴已经开始调整国内政策。例如,阿尔巴尼亚修改煤炭碳税制度,使税率更准确反映碳含量,并计划到2030年逐步提高,使之更加接近EU ETS价格。马来西亚政府也曾明确把与EU CBAM相衔接,作为准备工业碳税的理由之一。这并不意味着各国一定会为了CBAM把本国碳价提高到欧洲水平。
更现实的变化可能是:出口型经济体开始更加重视本国碳定价、产品碳排放数据以及实际碳成本之间的关系。因此,CBAM带来的影响不只是“出口企业多支付一笔成本”。它还可能反向影响出口国:是否建立碳市场、哪些行业先纳入、免费配额如何设计,以及产品碳数据如何核算。
 
05
从EU CBAM到UK CBAM:边境碳调节正在从单一欧盟机制向更多经济体扩散
 
 
2026年值得关注的另一个变化是,边境碳调节已经不再只有欧盟一个案例。英国计划于2027年实施自己的CBAM,制度框架与欧盟具有相似之处。按照世界银行使用2023年贸易数据进行的估算,英国CBAM可能影响约260亿美元贸易额,约占英国7470亿美元非欧盟进口商品的3.5%;约占全球商品出口的0.1%。
此外,塞尔维亚新通过的碳税制度同时配套进口BCA,涉及铝、水泥、化肥和钢铁。加州最近修改Cap-and-Invest制度时,也加入了研究未来对进口商品采用BCA的规定。泰国2025年12月原则批准的《气候变化法》草案则明确为未来建立BCA提供制度基础。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中国台湾地区也在研究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类似安排。
因此,EU CBAM的重要性可能不仅在于它本身。它正在形成一种可被其他经济体参考的政策模式:当国内高碳行业承担越来越高的显性碳成本后,进口产品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碳约束?如果这一趋势继续发展,未来国际贸易体系中可能出现越来越多:Carbon Border Adjustment,BCA。
对于国际贸易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未来需要处理的规则可能从传统的关税、原产地规则、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认证,进一步增加产品碳排放、原产国碳价格以及进口国边境碳调节。碳排放数据由此开始具备越来越明显的贸易合规属性。
 
06
多个碳价格并存之后,为什么“互操作性”越来越重要
 
 
第一、第二篇已经说明,全球并不存在统一的碳定价制度。各经济体可以采用:ETS、碳税或者两者并行;不同市场价格也可能从几美元到几十美元不等。随着CBAM和其他BCA增加,一家跨国企业未来甚至可能同时面对:生产国碳税 + 国内ETS + 进口国CBAM/BCA + 产品碳核算要求。
因此,世界银行特别关注一个概念:interoperability——互操作性。随着全球碳定价工具越来越多样化,各国开始探索能否通过一定程度的政策协调,减少不同制度之间的数据和合规摩擦。COP30期间启动的Open Coalition on Compliance Carbon Markets目前拥有18个成员国,其目标包括推动共同标准,提高不同碳市场之间的流动性、可预测性和透明度。
但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世界银行特别说明:正式联结不同国家的ETS,目前并不是该联盟明确提出的目标。更加现实的协调首先发生在:监测、报告和核查(MRV)规则;排放核算方法;数据透明度;碳强度指标。
OECD的Inclusive Forum on Carbon Mitigation Approaches(IFCMA)也把“互操作性”作为碳强度研究的重要原则。该论坛拥有61个成员,并已经发布有关不同排放和MRV体系如何提高互操作性的实践指导。这一发展方向值得特别关注。
全球短期内很难实现:“所有国家一个碳价”。中国可以维持自己的碳价,欧盟也可以维持自己的价格,其他发展中国家也会根据自身能源和经济条件设计制度。但国际贸易至少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报告的一吨产品碳排放是否可以比较?所以,国际碳市场下一阶段的协调重点可能不是首先统一价格,而是:先提高碳数据和MRV体系的可比性。
这也意味着,未来真正重要的国际“碳基础设施”,可能不仅是交易所和配额市场,还包括:企业排放数据、产品碳足迹、行业基准、MRV规则和数字化碳数据系统。
 
07
从“碳价格”到“产品碳强度”:国际产业竞争指标正在增加新的维度
 
 
把前三篇连接起来,可以看到全球碳定价的影响正在发生三个层次的变化。
第一层是传统ETS和碳税解决的问题:企业排放多少碳,需要承担多少成本。
第二层是CBAM开始强化的问题:一个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多少碳。
第三层则进一步变成:这些排放在原产国已经实际承担多少有效碳成本。
这三个指标过去分别属于:环境监管、生产管理和贸易政策。现在开始逐渐交叉。
对于钢铁、水泥、铝、化肥和氢等产品,未来国际竞争力比较可能因此增加一组新的变量:

传统竞争指标

新增碳指标

原材料成本

产品碳排放强度

电力和燃料成本

使用能源的碳强度

人工成本

原产国有效碳价格

物流成本

CBAM/BCA成本

关税与贸易规则

产品碳数据和MRV合规

这里的后一列是根据世界银行对CBAM和互操作性的分析进行的归纳,其核心依据是世界银行已经明确提出的竞争力关系:如果出口国产品排放强度高于欧盟生产者,其出口竞争力可能下降;如果排放强度更低,则可能获得相对优势。
因此,未来降低国际贸易碳成本可能存在两条不同路径。第一条是:降低国内名义或有效碳价格。但这受气候政策和国际规则约束,空间有限。第二条则是:真正降低产品碳排放强度。例如提高绿电比例、提高能源效率、改进工业流程、采用低碳氢和其他低碳原料。从长期竞争力角度看,第二条更为根本。
因为即使各国碳价格长期不同,只要贸易规则越来越重视产品嵌入排放,那么:谁能够以更低的单位产品排放生产同一种商品,谁就可能拥有更低的跨境碳成本。因此,CBAM所推动的变化最终可能不仅是“给进口商品加一个碳价格”。更深层的变化是:产品碳强度正在逐步成为国际工业竞争力的一项新指标。
 
 
结语:碳定价正在从国内气候政策进入国际产业与贸易规则
 
 
从全球排放量看,EU CBAM目前涉及约1.71亿吨CO₂e,仅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0.3%。从国际贸易看,其涉及约1130亿美元商品贸易,约占全球商品出口的0.5%。这两个比例都不算大。但CBAM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并不在于当前规模,而在于它第一次较系统地建立了:产品嵌入排放→ 原产国有效碳成本→ 进口国边境碳义务→国际产品竞争力之间的制度联系。
与此同时,国内碳定价也在明显向工业扩围。2020—2026年,覆盖工业领域的ETS和碳税数量由55项增加到70项,增长44%,明显高于电力行业22%的增幅。因此,全球碳定价正在沿两个方向同时延伸:
纵向——从电力进入钢铁、水泥、铝、化工等工业生产;横向——从国内排放管理进入跨境商品贸易。
EU CBAM目前是最典型的案例,但英国计划2027年启动自己的CBAM,塞尔维亚已经形成BCA安排,泰国、加州、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等也处于不同程度的研究和制度准备阶段。如果这一趋势继续发展,未来全球很可能仍然不会形成一个统一的碳价格。
更现实的图景是:不同国家维持不同碳价,但逐步建立更加可比较的产品碳强度和MRV规则。由此,全球碳定价的竞争焦点也可能由“谁的碳价更高?”逐渐增加另一个更实际的问题:“谁能够以更低的碳排放生产同样的产品?”
从这个意义上说,碳定价已经开始跨出传统环境政策的边界,进入工业生产和国际贸易体系。而在ETS、碳税和CBAM这些强制性价格机制之外,全球还存在另一类运行逻辑完全不同的市场,通过具体减排和碳移除项目产生可交易资产的碳信用市场。
这正是下一篇需要回答的问题:全球一年究竟产生多少碳信用,又有多少信用真正被购买和注销?第四篇:《碳信用市场的供需变化:4.32亿吨发行、2.30亿吨注销与120亿美元远期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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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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