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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瑤理事:【21世紀經濟報道】這件事不做到或影響企業融資!專家解讀碳交易條例征求意見稿

  重点排放企业要在规定时间上缴上年度核定的碳排放,若未足额清缴的,将处碳排放配额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且未按时履约记录将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这会影响单位信用评价,影响融资;配额不足的单位需在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购买等方式补足配额。

 

  4月3日晚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环境部网站悄然上线。

 

  这份法规系统介绍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是预计明年启动交易的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的基础法律框架。

 

4月4日,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向记者分析称,根据《征求意见稿》,重点排放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清缴碳配额。其未按时履约记录将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这会影响单位信用评价,影响融资。

 

《征求意见稿》提出,除了重点排放单位,其他符合规定的自愿参与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购买碳排放权,也可以出售、抵押其依法取得的碳排放权。

 

王遥认为,这并非意味着人人都可参与碳交易。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运行管理机构、核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就不能参与。

 

《征求意见稿》将碳排放配额在法律上确认为资产。王遥认为,这为碳市场的运行以及后续碳金融产品的开发提供法律保障,将促进碳金融的发展。

 

《21世纪》:除了主管部门、核查机构,法规主要监管重点排放单位、交易主体。你认为他们需要注意哪些规定?

 

王遥:重点排放单位要注意做好监测工作,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履约。

 

条例中规定,重点排放企业要在规定时间上缴上年度核定的碳排放,若未足额清缴的,将处碳排放配额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且未按时履约记录将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这会影响单位信用评价,影响融资;配额不足的单位需在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购买等方式补足配额。

 

另外,在核查机构的选择上要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核查机构名录中选择。

 

而对其他自愿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首先要满足相关法律的规定,才可以购买、出售、抵押碳排放权。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运行管理机构、核查机构及工作人员不能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21世纪》:请分析一下征求意见稿的亮点,有哪些新规定,有哪些不够明确的地方?

 

王遥:此次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的送审稿相比,条例更简化,征求意见稿共27条,送审稿共37条,而2015年1月10日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48条。

 

亮点在于条例将碳排放配额在法律上确认为资产,强调信息披露和建立市场调节制度。

 

条例将碳配额视作资产这与国际上对碳配额的主流看法一致,且与财政部公布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碳配额资产属性定义保持一致。

 

有了条例对碳配额资产在法律上的确权,对碳市场的运行以及后续碳金融产品的开发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碳金融的发展。

 

新规定设立了碳市场信息披露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将定期公布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和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情况;此外,还建立了市场调节制度,包括建立涨跌幅限制、配额公开拍卖等方式来稳定碳市场运行。

 

另外,不明确的地方在于此次征求意见稿对配额总量、预留、分配原则、分配方法等未做明确要求,对碳金融产品交易未做涉及。

 

《21世纪》:你对这份法规有何建议与意见?

 

王遥:该条例作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配套法规,规定了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意义。但由于其较简化,对碳市场建设过程中的细节缺乏指导意见,还待后续细则出台。

 

建议后续出台对于碳市场履约时间、细节,碳减排指标如CCER、林业碳汇如何履约、以何种比例履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具体要求,MRV体系建设,如碳核查机构资质与选择的问题;碳市场调节制度的设立、试点碳市场如何与全国碳市场链接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链接:你也能做“卖碳翁”!碳交易条例征求意见,详解个人如何买卖碳排放权

 

(编辑:李博)

重点排放企业要在规定时间上缴上年度核定的碳排放,若未足额清缴的,将处碳排放配额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且未按时履约记录将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这会影响单位信用评价,影响融资;配额不足的单位需在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购买等方式补足配额。

(本文来自于21财经)

 

原文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4-04/doc-ihvhiqax0052872.shtml

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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