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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遙專委:【可持續發展經濟導刊】發展碳金融,啟動碳市場的金融屬性

以下文章來源於可持續發展經濟導刊 ,作者本刊記者|鄧茗文

 


2021年1月1日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週期正式啟動,2021年2月1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正式施行,標誌著全國碳市場的建設和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預計今年6月底,中國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啟動運營。碳金融成為碳中和議題下的熱門話題。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院長王遙早在十年前就提出碳金融是低碳化發展的核心經濟手段。本刊記者就碳金融的相關問題特邀王遙院長進行解讀。


 

採訪人|CST  可持續發展經濟導刊

受訪人|王遙 

 

01

               何謂碳金融?             

 

CST:如何理解碳金融及其產生?

 

王遙:碳金融指一切與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相關聯的金融活動。

 

廣義的碳金融是指所有服務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包括低碳專案開發的投融資、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以及其他相關的金融仲介活動。

 

狹義上,碳金融是指以碳排放權為標的物進行交易的金融活動,包括碳現貨、碳期貨以及碳期權等產品交易。在國內外碳市場受到廣泛關注的背景下,金融市場對於碳金融更多關注其狹義的定義。

 

碳金融的產生與全球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密切相關。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研究表明,人類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是全球平均氣溫異常升高的主要原因,全球平均氣溫持續上升帶來的後果是人類生存環境的加劇惡化,將致使生態系統、農作物生產安全以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受到嚴重影響。

 

為了實現溫室氣體排放權這一生態資源的有效配置,以金融手段助力溫室氣體減排,碳金融由此產生。

 

CST:碳金融經歷了怎樣的發展歷程?

 

王遙:碳金融的發展起源於國際社會為應對氣候問題所簽署的一系列國際框架協議。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簽訂形成了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所設立的國際公約。與此同時,排放權交易體系作為污染控制的政策工具在應用中日益盛行。

 

1997年,作為UNFCCC的補充條款,《京都議定書》設置了國際排放貿易機制(ET)、聯合履約機制(JI)以及清潔發展機制(CDM)三個靈活履約的市場機制,允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通過碳交易履行減排義務或獲得減排支持,由此構成了國際碳市場特別是跨國碳排放貿易的基礎。

 

21世紀以來,各國紛紛開展碳市場的嘗試,從2002年英國建立全球首個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至今,全球已建成運行的碳市場共24個,另外還有8個碳市場正在建立並期望於未來幾年啟動,預計將覆蓋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16%,為2005年覆蓋規模的3倍。

 

其中,於2005年建立的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U ETS)是當前全球規模最大、最為成熟的碳市場;北美則建立了加州碳市場和區域性溫室氣體倡議(RGGI)兩個區域性的碳市場,成為了全球碳交易活動最為頻繁和交易量最大的地區之一;中國也計畫在今年內啟動全國碳市場交易,其交易規模預計將超越歐盟碳市場,成為全球最大的碳市場,為全球碳金融發展創造更多的可能性。

 

02

               碳金融的國際發展狀況               

 

CST:全球視野下,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和趨勢如何?

 

王遙:當前階段,氣候變化對人類社會帶來的巨大危機為國際碳金融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動力。IPCC最新報告指出,截至2020年,全球二氧化碳水準已處於創紀錄高位,氣溫較工業化前水準升高1.2℃,全球已經進入“氣候緊急狀態”。為應對氣候變化,全球已有超70個國家和地區承諾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

 

受應對氣候變化緊迫性不斷提高以及各國氣候目標設定的影響,碳金融市場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工具,正在全球範圍內穩步發展。

 

首先,全球碳市場數量與覆蓋範圍持續增長,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選擇建設碳市場以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2020年,墨西哥啟動了拉丁美洲的首個碳排放交易體系,美國佛吉尼亞州正式加入RGGI區域碳市場;2021年,德國為供暖和運輸行業建立了國家碳市場,中國也有望在今年6月啟動全國碳交易市場;未來,越南、印尼、哥倫比亞、賓西法尼亞州等更多的國家和地區也計畫啟動碳市場交易。全球碳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預示著全球碳資產規模的快速增長,為各國以及國際碳金融發展創造了條件。

 

其次,國際主要碳市場穩定性進一步提高。

 

2020年是新冠疫情爆發的一年,但是國際碳市場卻承受住了全球經濟低迷所帶來的壓力,表現出了較強的韌性。從歐盟碳市場碳價表現來看,在疫情影響初期,經濟活動減少和電力需求、航空需求下降導致歐洲碳排放量減少,對排放配額需求下降,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 EUA)價格一度於2020年3月暴跌40%至15.25歐元/噸。但隨後在歐盟碳市場穩定儲備機制(MSR)的作用下,過剩配額被有效減少,碳價在約兩個月後就已回升至22.1歐元/噸,表現出市場干預措施對於維持碳價穩定的有效作用。

 

最後,碳市場設計政策框架持續完善。

 

同樣以目前最為成熟的歐盟碳市場為例,2021年,歐盟碳市場正式進入第四階段,在配額發放愈發收緊、免費配額削減速度進一步加快、國際碳信用抵消機制不再適用的影響下,歐盟碳價不斷走高,並於今年3月達到了歐盟碳市場建立至今的最高值42歐元/噸,較年初增長近70%。

 

歐盟碳價的持續升高體現了碳市場設計對於市場有效性的決定性影響,也為全球其他碳市場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經驗。

03

          中國碳金融發展現狀與行動建議          

 

CST:《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發佈與實施對完善我國碳市場有什麼意義與價值?

 

王遙:目前中國正在運行的碳市場為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湖北、重慶、福建八個試點碳市場。全國碳市場建設已經進入收尾前的加速推進階段,但尚未開始交易。試點碳市場雖然已經積累了一定的交易規模,並探索進行碳金融產品創新,但整體來看,試點碳市場發展尚不成熟,由此派生的碳金融發展也處於較為初級的階段,存在著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產品標準化程度不高、市場積極性不足等問題。

 

碳金融市場的完善需要健全的市場交易機制和穩定的碳價形成機制,這是憑藉試點碳市場的流動性和統一程度難以落實的,需要在全國碳市場建立的條件下逐步探索實現。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所涉及的控排企業、配額的分配和登記、排放交易、排放核查與配額清繳等關鍵市場因素都進行了規定,對指導後續碳市場建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全國統一碳市場啟動交易的重要前提條件。它的發佈與實施也標誌著中國碳金融市場將擁有更為統一的流通標的,對完善碳金融市場有著決定性作用。

 

CST:中國碳金融市場現處於何種發展階段?面向“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中國發展碳金融市場有何重要意義?

 

王遙:碳金融市場參與主體主要包括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當前中國碳金融還處於初步探索階段,交易主體主要集中於控排履約企業,金融業對於碳金融產品的創新和交易尚顯不足,這與中國碳市場尚未完善的機制設計和市場建設密切相關。

 

在產品的創新開發方面,部分試點已進行了融資工具方面的嘗試,試行了包括配額回購融資、碳資產質押、碳債券、碳掉期、碳遠期等產品,但產品數量不多,金額也不大,大多為探索性的嘗試,難以對碳金融市場產生本質的影響。在產品交易方面,由於交易主要集中於控排企業對碳現貨的買賣,各試點碳市場碳價潮汐現象仍舊顯著,碳市場的金融屬性也尚未得到充分開發。

 

在習主席提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背景下,各部門、各領域企業以及金融機構都關注到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並關注到碳市場這一政策工具,這將積極促進中國減緩氣候變化工作的開展。

 

具體來看,一方面,發展碳金融市場可以通過碳排放總量設定的方式限制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激勵企業提高生產效率,督促企業採取減排措施,從而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另一方面,碳金融市場的發展為碳排放權提供了資產定價平臺,從而更好地引導金融市場理解自然生態資源的稀缺性,並積極參與到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自然資源的過程中去,對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CST:全國碳市場交易啟動在即,您對中國碳金融市場參與主體有何建議?

 

王遙:在目前碳金融市場還處於較為初級階段的情況下,建議各參與主體首先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加強關於開展碳金融工作與業務的能力建設,提高對於未知風險的防範意識,以便更好地參與到碳金融中去。

 

碳市場是人為規定而非自發生成的市場,受政策影響較大,因而政府作為政策制定者,需要有足夠的碳金融知識儲備,在制定政策時才能掌握好“度”,既保證碳市場的穩定運行,避免出現過多投機現象,又能增加市場的活躍度。企業和金融機構作為碳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只有提高其碳金融能力,才能有力催生碳金融衍生品的發展並促進流轉,從而刺激整個市場健康良性活躍的發展。

 

相比市場需求來說,碳金融方面的專業人才缺口很大。需要設計全面的碳金融課程,引進權威的師資力量,對政府、企業、金融機構等利益相關方進行定期培訓,使他們熟悉業務的流程和規則,提高在職人員的理論知識水準和技術水準。

 

為推動碳金融體系的層次性發展,在穩步前行的基礎上,政府可出臺激勵措施,適當鼓勵碳金融產品創新試點。金融機構應豐富產品類型,鼓勵創新形式,探索貼合企業和機構實際需求,具備可操作性、簡便性、流通能力強的碳金融產品。對於風險較高的碳金融衍生品,近期可以推動場外產品,如遠期、掉期產品,逐步推動場內金融產品,如期貨、期權等,並注意有效監管,防範風險。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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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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