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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政理事:【南方能源觀察】電力間接碳排放不宜納入全國碳市場

 

 

陳政

南方電網戰略級技術專家、南網能源院能源戰略與政策研究所所長

 

自2021年7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市以來,已穩定運行兩年多,對促進發電行業碳減排發揮了重要作用。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近期相關部門頻繁釋放將加快推進全國碳市場擴容的政策信號,引發了對電力間接碳排放是否應納入全國碳市場、綠電如何減計碳排放等問題的討論,亟需審慎研究以支撐科學決策。


1、電力間接碳排放進市場將導致重複核算付費

 

根據國際常用碳排放核算規則,碳排放核算分為三個範圍。其中,範圍I指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直接排放,範圍II指企業購買電力、蒸汽等產生的間接排放,範圍III指企業價值鏈中的其他間接排放。目前國際典型碳市場一般僅把範圍I,也就是直接排放納入碳市場進行管控,比如歐盟碳市場EU-ETS等。

 

不同於國外典型碳市場,國內多個省市級碳市場把範圍II,也就是用戶因用電行為產生的間接排放納入碳市場,其主要考量是原來發電上網價格和終端用戶電價基本都執行政府定價,碳價無法從發電端順暢傳導至用戶端,認為將電力用戶間接排放納入碳市場有助於推動用戶節能。

 

時至今日,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已全面鋪開,中長期市場已基本實現全覆蓋,市場化售電也已全面放開,發電到用電已實現價格信號傳導。另外通過實施差別電價政策等,也能便利地實現推動“兩高”行業等特定類型用戶節能降耗的目的。原來支持電力間接排放納入碳市場的市場環境條件,在當下已發生根本性變化。

 

若仍參照在試點的省市級碳市場,將電力間接排放納入全國碳市場,將導致出現“一次排放、兩次付費”的不合理現象,也就是從發電到用電過程中產生的同一碳排放,在發電側燃煤電廠等需要購買配額支付碳排放成本,到用戶側受管控用戶將同樣需要購買配額並再次支付碳排放成本。

 

由此,電力間接排放納入全國碳市場將帶來系列問題:一是終端電力用戶將為用電間接碳排放支付兩倍碳排放價格,增加用戶用電負擔;二是將形成事實上的用能方式歧視,導致直接使用化石能源比用電支付的相對環境成本低,與國家宣導推行的電氣化替代,“以電代煤”“以電代油”等政策導向不符;三是將變相增加國內企業隱性碳排放成本,雖然為發電碳排放兩次付費,在國際貿易規則中卻無法得到認可,將進一步削弱其國際競爭力。

 

綜上來看,在未來全國碳市場建設中,僅將重點控排企業生產過程中的直接排放納入碳市場,更符合國際慣例也是更為科學合理的選擇。


2、綠電環境溢價不能簡單等同於直接減碳價值

 

將各類直接排放主體納入碳市場,有助於通過市場競爭發現社會最小碳減排成本,這是碳市場在推動碳減排方面難以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若電力用戶作為間接排放主體也被納入碳市場,不僅帶來用電碳排放成本倍增等問題,由於綠電往往可以減計用電碳排放,還將導致綠電環境溢價與直接減碳價值被簡單等同。

 

從價格形成機理看,碳市場價格和綠電環境溢價的形成存在明顯差異。碳市場主要通過不同行業控排主體的直接減碳成本對比競爭,往往由滿足減碳政策要求的全社會邊際減碳成本決定碳價;而綠電價格主要包含電能量價格和綠色環境溢價兩部分,其中綠色環境溢價一般由綠電投建運維成本扣減電能量價格收益後形成,主要用來補償投建主體收益回收差額。另外,即使僅限定在電力行業來討論,由於新能源並不能獨立實現對燃煤發電的直接替代,因此將燃煤發電碳價與綠電環境溢價簡單等同也不合理。

 

從政策實施影響看,將兩者簡單等同既容易造成價格體系紊亂,也容易對綠電形成過度補償。碳市場屬於懲罰性措施,隨著未來控排要求提高,減排實施難度越大,減排成本及碳價都將越高;而綠電環境溢價則屬於正向激勵措施,受益於產業進步升級,未來需補償的投資回收差額將遞減,相應價格亦將逐步降低。在此背景下連通兩個價格體系,將影響兩個市場作用正常發揮。此外,綠電投建主體並不承擔系統消納等隱性成本,卻能因兩個價格體系打通而享受全部減排收益,既存在責權利錯配,也容易導致過度補償。

 

事實上,即使從推動能源電力綠色低碳轉型發展考慮,也應更多依賴強制綠電消費配額制等政策安排,而不宜通過綠電消費抵消碳排放的方式來提振綠電消費需求。


3、綠證應成為綠色電力消費的基礎認定憑證

 

對用戶綠色電力消費行為進行有效標識,是促進綠電消費的基礎前提。目前國內外常見綠電消費標識方式大致分為兩類:一是與綠電交易捆綁的“證電合一”方式,比如國內電力交易中心基於綠電交易結算產生的綠電消費憑證,歐盟雙邊綠色電力交易產生的PPA合約等;二是與綠電交易解耦的“證電分離”方式,將綠電的環境溢價部分分離出來標記為綠證,可以獨立於電量在綠證市場中進行交易流轉,比如國內外各類授權機構核發的綠色電力證書。

 

事實上,無論是通過直接綠電交易或是購買綠證的方式,用戶都為購買的綠色電力支付了環境溢價,因此在用戶電力間接碳排放核算中,都應該將該部分電力的間接碳排放減計為零。雖然綠電交易和綠證交易的交易管道、交易方式等不同,但仍然應建立統一的綠電消費認定憑證,以滿足配額制、間接排放核算等應用場景需要。考慮與綠電交易捆綁的“證電合一”認證方式,受到輸電網絡、市場模式、交易門檻等制約,難以滿足用戶綠電購買需求,選擇“證電分離”且能自由流轉的綠證作為統一標識憑證更為科學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歐盟2023年立法實施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中,明確要求將相關進口產品的電力間接碳排放納入核算範圍,其根源在於歐盟無法管控出口國的電力直接碳排放,需要避免因少記相關進口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間接碳排放而造成“碳洩漏”。此外,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同時規定,只對出口企業以長期購電協議PPA、直供電等方式下的間接碳排放進行據實核算,也就是只認可這兩種綠電消費模式,而不認可出口企業購買綠證作為間接碳排放抵扣憑證,其原因可能包括兩方面:一是目前國際綠證制度不完善,缺乏統一規範認證體系;二是國際綠證反映全球綠電開發最低環境溢價,不能反映特定出口國的碳減排價值,與碳邊境調節機制強調國別區分的導向相矛盾。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相關要求並不能作為支持將電力間接排放納入碳市場,或否定綠證作為統一綠電消費標識的理由,而應積極通過雙邊和多邊貿易談判,推動歐盟回歸到世界各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共識,完善其碳關稅機制以及綠電消費認證規則等。

 

原文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qOK6bi2gaUHTveKBxWL44Q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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