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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清洁能源论坛(澳门)专门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国际清洁能源论坛(澳门)专门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1月19日IFCE二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清洁能源论坛(澳门)(以下简称“论坛”)所属专业机构的管理,推动清洁能源及节能环保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规范相关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论坛所属专业机构是指根据专业细分领域设立的行业研究、技术研发与产业合作平台,形式包括研究院(+示范基地)、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等。
第二条 专门机构接受论坛理事会的直接领导。所有专委会的名称应统一冠以“国际清洁能源论坛(澳门)”全称或“IFCE”简称。
专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必要时可制定简章),不得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各项活动须在论坛章程授权范围内开展。
第三条 申请成立专委会应由5名以上理事或专家联合提出,向论坛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专委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 拥有一名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的学科带头人;
- 由不少于20名成员或10家成员单位组成,可包含非理事成员;
- 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
经论坛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批准设立,并报备常务理事会。
第四条 专门机构设主任(或院长)1名、副主任(副院长)若干名。主任由挂靠单位推荐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副主任由秘书处根据主任提名聘任。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指派。
主任应在本专委会所属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热心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责任感。专委会可设办公室及专职秘书负责日常事务联络。
第五条 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 组织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科技合作与商务活动;
- 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推动产学研协同发展;
- 参与编写论坛年度研究报告《清洁能源蓝皮书》;
- 推荐优秀企业、科技成果和人才参与论坛各类评选;
- 积极参与论坛年会及其他相关活动;
- 推荐产学研各界优秀代表担任论坛理事。
第六条 专门机构可在其办公会议上提出更名、合并或解散的建议,报秘书处审查后批准执行。论坛常务理事会有权对专委会作出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的决策。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论坛秘书处所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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