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CE入会指南
第一条 国际清洁能源论坛(澳门)(International Forum for Clean Energy, IFCE)是在澳门注册的国际性非营利组织。论坛长期致力于推动全球清洁能源发展、能源转型和绿色低碳合作,依托与政界、产业界、学术界、金融界及国际组织建立的工作网络,为理事及会员单位在清洁能源政策研究、技术交流、产业合作、国际合作、投融资对接等方面提供服务。 论坛秉持共商、共建、共赢、共享理念,积极发挥澳门连接中国内地、国际市场和葡语国家的平台优势,努力建设成为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重要知识分享平台、国际交流平台和产业合作平台,推动清洁能源和零碳发展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论坛组织架构由理事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金融投资委员会及常设秘书处组成。理事及会员单位入会依据《国际清洁能源论坛(澳门)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有序进行,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凡拥护论坛章程、认同论坛宗旨、愿意参与论坛活动并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论坛。经论坛审核符合条件并按程序批准后,可成为论坛理事或会员单位。原则上,申请加入论坛应由论坛理事、专家委员或会员单位推荐。
第三条 论坛理事分为个人理事和会员单位理事。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个人理事或会员单位理事身份加入论坛。会员单位应委派代表担任论坛理事。 具有行业代表性和较强影响力的能源、电力、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工程技术、装备制造、绿色金融、科研教育等领域企事业单位,可受邀成为论坛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委派的集团副职以上领导,可根据论坛章程和有关程序申请担任副理事长;其他领导代表可申请担任常务理事。 论坛理事会领导职位由理事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进行选举或增补。
第四条 会员单位及其理事除享有《论坛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外,还可享有以下服务和权益:
(一)信息咨询与智库研究服务。优先获取清洁能源、能源转型、绿色低碳、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等领域的政策信息、行业动态和专题研究成果;优先参与论坛组织的课题研究、案例研究和企业研究;可在论坛主编的《清洁能源蓝皮书》及相关研究报告中优先发表论文、案例或专题文章;每年可接收论坛相关研究成果和活动资料。
(二)会议活动与交流合作服务。优先参加论坛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年度大会、专题论坛、闭门研讨会、国际交流会、产业考察和项目对接活动;可根据自身业务方向提出会议议题、专题活动倡议或产业合作建议;在符合活动安排和资源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获得企业展示、主题发言、案例分享和合作对接机会。
(三)宣传推广与品牌展示服务。会员单位可获颁论坛官方会员单位或理事单位证书,并可按照论坛相关规定使用“国际清洁能源论坛(澳门)理事单位”“国际清洁能源论坛(澳门)常务理事单位”等名称。论坛可通过官网、公众号、会议资料、研究报告、专题活动等渠道,适当发布会员单位简介、企业动态、项目案例和合作成果。常务理事单位及对论坛活动提供专项支持的会员单位,可根据具体合作安排,在论坛官网、公众号、会刊及媒体合作渠道获得相应宣传展示机会。
(四)专题调研与产业对接服务。根据会员单位需求,论坛可组织专题调研、专家座谈、项目研讨、产业考察、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对接活动,协助会员单位了解行业趋势、拓展合作渠道、对接产业资源、推动项目落地,并加强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及产业伙伴之间的联系。
(五)国际合作与项目服务。会员单位可优先获取论坛国内外项目合作信息,参与论坛与国际组织、海外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开展的交流合作。论坛可根据会员单位需求,在清洁能源技术创新、绿色工业化、绿色燃料、绿色航运、先进能源技术、全球南方合作等领域,协助开展国际交流、项目推介、合作伙伴对接和市场拓展服务。
(六)投融资与增值服务。会员单位可依托论坛金融投资委员会及相关合作资源,围绕清洁能源技术研发、项目投资、绿色金融、产业基金、国际市场拓展等事项开展交流对接。会员单位也可委托论坛或论坛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市场分析、国际规则研究、法律合规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评价及产业合作方案设计等增值服务。相关专项服务可根据工作内容另行协商费用安排。
第五条 欢迎会员单位、个人理事及专家委员推荐或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入论坛。邀请范围包括能源、电力、核能、可再生能源、储能、智能电网、节能环保、绿色燃料、绿色交通、港口航运、工程技术、装备制造、绿色金融、投资基金、专业服务、数字能源等领域的央企、国企、民企、外资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投资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智库机构和行业专家学者等。
第六条 鼓励会员单位结合自身业务需要,推荐本单位战略规划、国际业务、新能源、科技创新、投资与资本运营、市场开发、品牌传播、公共事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个人理事,积极参与论坛研究、会议、调研、国际合作和产业对接工作。 第七条 院士、著名科学家、学科带头人、行业领军人物及在清洁能源、能源转型、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等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可受聘为论坛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特邀个人理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金融投资委员会领导成员须按照论坛章程及相关程序,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会员单位及个人理事入会原则上不收取会费。论坛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有关机构支持、会员单位专项赞助、社会各界赞助及论坛依法合规开展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相关资金按照资助或赞助目的专款专用,并接受论坛相关管理制度约束。 第九条 会员单位和个人理事应遵守论坛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维护论坛声誉,积极参与论坛组织的会议活动、课题研究、产业调研、国际交流和项目合作。会员单位在使用论坛名称、标识、理事单位身份或相关合作成果时,应遵守论坛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以论坛名义开展未经授权的活动。 第十条 本指南由国际清洁能源论坛(澳门)秘书处负责解释,并可根据论坛发展需要和章程修订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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